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6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訴訟代理人 管禮
被 告 蘇悅
被 告 蘇世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48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