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22號
原 告 杜中睿
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24,9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00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