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世杰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劉世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