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聲請人 盧瑞華 (即為 晏珠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盧瑞華(即為晏珠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股份分配同意書正本。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所附股份分配同意書為光寶科股份有限公司之影本,聲請證券為裕豐紗廠股份有限公司,顯然有誤,請重新陳報欲聲請催告證券之股份分配同意書正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份分配同意書上之印鑑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