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秉祁選任辯護人蔡仲威律師
林俊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256號、104年度偵字第29828號、105年度偵字第5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秉祁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捌拾參元沒收。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接受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實
一、林秉祁係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下稱一工處)中和段工務段幫工程司,有編製預算書及設計圖、制訂監造計畫書、申報分期檢查表、赴工地督導監造、施工作業檢查、審核承包商製作之工程估驗款計價表、依據承包商提報竣工日期召開竣工會勘、協助驗收、審查各證明文件製作工程結算書等法定職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陳宗欽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另為協商判決)係茂億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茂億公司)及永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永森公司)實際負責人;賴 凌豪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另為協商判決)則係永森公司工地主任。
二、陳宗欽為求能順利得標一工處「中和段台九線、台九○○○區○路設○○路面改善工程」(標案案號:B103BA000903AB
08、下稱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及請領該工程款項,先以永森公司名義投標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並於標案投標前及履約期間(即103年10月1日至104年1月29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與 賴凌豪 共同基於使林秉祁為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或親自或指示賴凌豪招待林秉祁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或由林秉祁自行前往消費簽帳後,由陳宗欽事後匯款予酒店業者,以此方式接續交付林秉祁如附表一所示共計3萬5,483元酒店飲宴之不正利益,林秉祁則基於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續前往上開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而收受不正利益。渠等犯行如下:
(一)按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預算編列2,998萬7,000元,該筆預算之詳細價目表(含工項、數量)及設計圖均由林秉祁製作、繪製,該工程嗣經核定底價2,600萬元,並於103年9月5日以最低價決標方式辦理公開招標。而早在工程規劃預算階段,林秉祁即指示陳宗欽至台九線現場勘估施作範圍、工項及數量。因陳宗欽不諳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最新設計之自行車防墜護欄工項,為瞭解施工成本,俾利核算參標金額,遂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招待林秉祁前往址設臺北市○○區○○街○○號4樓有女陪侍之「星光大道」酒店消費作為對價,以冀求林秉祁提供職務上知悉之預算估價資料,使永森公司得以核算參標金額而順利標取一工處上開工程。林秉祁明知於此,亦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陳宗欽之招待依次前往上址酒店消費,林秉祁遂於103年9月10日10時許,攜帶上開工程公開招標資訊:「工項23、自行車防墜護欄(架設於紐澤西護欄上)」、「工項24、自行車防墜護欄(架設於鋼鈑護欄上)」設計圖說,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民眾可依法申報閱覽之103年8月間試辦前揭工項之明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豐公司)報價單至茂億公司交付予陳宗欽,俾其評估施作成本並設定投標金額,永森公司遂於103年9月16日減價後以2,
550萬元順利標得上開工程。陳宗欽為答謝林秉祁所為協助,也冀求工程開工後能順利估驗、請款,陳宗欽又承前犯意,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招待林秉祁前往上址有女陪侍之「星光大道」酒店進行消費。
(二)陳宗欽、賴凌豪續為工程估驗、請款順利,承前犯意接續於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時間,招待林秉祁先後前往址設桃園市○○區○○街○○號1、2樓有女陪侍之「橘園」、址設臺北市○○○路○段○○號14樓有女陪侍之「威士登」酒店消費作為代價,以冀求林秉祁違背其職務上之權責,於處理本件工程驗收事宜時能給予護航、通融,便利永森公司順利完工並驗收請款;林秉祁亦明知於此,承前犯意接受陳宗欽或陳宗欽所指派之賴凌豪招待,接續前往上址酒店消費。林秉祁於本件工程期間接受陳宗欽上開宴飲招待後:
1.林秉祁明知依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施工補充條款第2條第
9款、第11款規定:分期檢查辦法:應提送施工前、中、後照片於7天內,延誤報驗或檢查不合格則該次檢查工項不予計價;所有工作照片須有日期及拍攝時放置 小白 (黑)板註明工程名稱、工作日期、工作施工內容、工作路線樁號向側,字跡須清楚不得有反光現象;黏貼照片格式詳如附表一;一工處工程監造及工程施工分期檢查注意事項第5點後段、第8點規定:檢查人員依「工程施工分期檢查(申請)報告表(表2)」會同監造工程司及承商人員到場檢驗並作書面簽認,檢驗合格後方得進行後續作業;工程施工分期檢查時,監造工程司須於檢查現場拍照,並予妥善存檔備查;交通部公路總局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規定第3章品質管制3.6自主檢查與監造檢查(驗)4.、第4章品保執行4.9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5.、17.規定: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檢查或材料檢(試)驗,廠商應於預定檢驗前1日填具「施工檢驗申請單」一式二份,併同廠商之自主檢查表,向監造單位提出申請,監造單位人員得依核准之「施工檢驗申請單」或「工程施工分期檢查(申請)報告表」會同廠商之人員到場檢驗並作書面簽認,檢驗合格後方得進行後續作業,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應依契約敲除重作或不予計價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監造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試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參考工程會格式)等規定,竟違背上開規定,未於施工分期檢查時到場,亦未填製監造報表,並在永森公司關於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熱鍍鋅品質報告表(圓管)、全紘工業有限公司鋼鈑護欄熱鍍鋅附著量測定報告、泰權鋼鐵公司提送本工程鋼鈑護欄出廠證明、華偉鋼鐵有限公司竹節鋼筋出廠證明等材料試驗尚未判讀合格前,即讓永森公司進場施作,復對永森公司於本件工程期間報驗分期檢查前之自主檢查未附自主檢查表、照片或照片不符規定等種種缺失視而不見。
2.永森公司承攬前揭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期間,原設計工項
23、24之自行車防墜護欄試辦結果,經檢討需縮短鋼索間距以提高安全性,並進行深咖啡色烤漆以符自然景觀,此等變更設計內容並於103年9月30日經一工處與永森公司陳宗欽召開協調會議確定。詎料林秉祁明知自行車防墜護欄工項應依上開變更設計內容施作,且本件工程之竣工期限為104年1月29日,竟於發現上開工程自行車防墜護欄未依約進行深咖啡色烤漆後,未通知永森公司依約改善、進行烤漆,而係於104年1月27日12時39分許,撥打電話指示永森公司執行該工項之下包商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美行)負責人 許戎尉 改以噴漆方式替代烤漆,企圖魚目混珠,復罔顧永森公司因而逾竣工期限,於104年
2月14日始完工之事實,不僅未依契約規定對永森公司進行罰款,反於104年4月23日簽報驗收,進而於104年5月6日進行初驗協驗及104年6月9日進行複驗協驗,並於104年7月23日製作結算驗收證明書時,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仍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明知實際竣工日期並非104年1月29日,卻仍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實際竣工日欄位記載竣工日期為104年1月29日之不實事項,違背職務護航永森公司為不實之驗收。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林秉祁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220至222頁)。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 王韻瑾 於廉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陳宗欽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 江堅銘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賴凌豪、 梁玉珍 、 徐鎂蕙 、許戎尉、 呂新寶 、 錢凌雲 、 張俊雄 、 周宗 裕、 黃宣文 、張世江、 江宏 祺、 侯幸伶 、 李琳琳 、 林許榮 、 張中瑋 、李麗琴、 郭金讓 於廉詢、偵查時之證述、證人黃 振順 、 李建 賢、 呂金枝 於廉詢時之證述可佐,且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就事實欄二(一)部分,被告所為是否同時涉犯刑法第13
2條第1項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茲論述如下:
1.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係列於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而上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1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2.經本院函詢一工處函覆略以: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係屬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一工處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上開工程工項23及24自行車防墜護欄之設計圖說,於一工處內傳遞行政流程簽陳時無密等限制,本案在簽陳成立預算後,設計圖說即屬於該工程採購案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該工程係於103年9月5日於政府採購網上網公開招標,公告期間為103年9月5日至15日,均可於政府採購網公開下載;又查明豐公司報價單案係為「台9甲線14K+800~850段自行車防墜護欄試辦工程」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小額採購案件(10萬元以下)工程,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畫書。」,故該工程採購依規定無須辦理公告、投標及開標程序。一工處中和工務段取得
3家廠商報價單,擇最低報價方式決定交付明豐公司辦理,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8、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故本件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相關規定應主動公開範圍,即民眾可依法申報閱覽。另依法務部103年3月
4日法律字第10303500500號函釋,本案係由3家(廠商報價)報價單決定基礎事實,亦經成立契約,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主動公開可對外揭露等情,有一工處107年4月25日一工養字第1070030689號函、108年3月18日一工養字第1080018698號函可佐(見本院卷三第61至103頁、第265至266頁)。
3.故被告於103年9月10日10時許,攜帶上開「工項23、自行車防墜護欄(架設於紐澤西護欄上)」、「工項24、自行車防墜護欄(架設於鋼鈑護欄上)」設計圖說,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民眾可依法申報閱覽、試辦前揭工項之明豐公司報價單至茂億公司交付予陳宗欽之際,該等文件已得於政府採購網公開下載或可依法申報閱覽,非屬國家所保有之秘密,自與該條規定要件不符,被告此部分行為既未違背法律規定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是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應係構成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併予敘明。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知其為一工處幫工程司,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卻收受永森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宗欽、工地主任賴凌豪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正利益,因而攜帶前開公開招標資訊、明豐公司報價單至茂億公司交付予陳宗欽,俾其評估施作成本,又於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施工期間未依規定確實監督工程進度、填製監造報表,並指示 許戎尉改 以噴漆方式替代烤漆,復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偽填實際竣工日等情,顯見其收受之不正利益與其因公務所掌前揭職務之行使確實具對價關係。
(二)是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就被告事實欄(二)1.部分犯行,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部分,業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罪名,並諭請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一併辯論,足資保障被告防禦權。
(三)按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行求)、期約、收受(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罪,如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以實現同一個犯罪目的(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職務上之行為),先後數次要求(行求)、期約或收受(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均係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其先後數次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應依接續犯理論,合為包括的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97年度台上字第4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對於前揭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在主觀上係本於收受不正利益之單一犯意,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收受不正利益,故認被告所為,係基於同一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所為,動機及行為目的均相同,且時間密接,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區分,依社會一般觀念,在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四)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刑法第216條、第
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斷。
(五)刑罰減輕事由:
1.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104年12月15日、105年
1月7日偵查中坦承接受陳宗欽、賴凌豪招待獲得3萬5,
843元之不正利益,因而違背職務之行為,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單、新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4年度偵字第29828卷一第292至295頁〕,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2.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本件被告雖未依規定確實監督工程進行、填製監造報表、指示許戎尉以噴漆代替烤漆等情,業如上述,然查:
⑴本件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工項9「210kgf/c㎡預拌混凝土
及澆注」部分:經送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土木材料品保中心鑑定結果顯示:結構部位:擋土牆上段49k+995(C1~C3)、45k+009(C4~C6)、44k+975(C7~C9)、42k+625(C10~C12),試體編號C1至C6抗壓強度(kgf/c㎡部分)分別為:283、269、228、332、370、348等情,有法務部廉政署105年11月15日廉肅卯104廉查肅2字第10566017230號函暨混凝土圓柱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01至103頁)。並依證人即中和工務段長江堅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開試驗報告上有伊的名字,檢察官指揮廉政署去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做鑽心取樣時, 伊有 在現場。就試驗報告上混凝土抗壓強度都大於
210部分,混凝土是每隔70公斤的強度就加一個等級,價錢也會多加一些,就上開試驗報告看起來,所用的混凝土等級是比原先契約中的等級還要好,因為210再來就是280,即210再加70公斤的抗壓強度就是280,這邊只有2個試體沒有到280,其他的都超過,所以所用的混凝土應是超過原先契約中的等級,若是用140和210去混同,怎麼混強度都會低於210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1頁)。
⑵再者,依一工處105年1月4日一工養字第1040103047號函表示略以(見本院卷二第105至107頁):
①就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增設四座擋土牆乙節,實情為台9
線路面改善工程原係依據本局「山區公路安全策進小組」會議事項辦理,後因預算超出核定經費,故本處於103年
8月25日16時10分電話傳真單指示暫予刪除。開工後因自行車防墜落護欄減做,預算金額仍有餘裕空間,中和段考量(一)該四座擋土牆確有需要、(二)擋土牆係按本局標準圖施作、(三)施作擋土牆之相關工項均為契約項目、(四)增減帳金額未達契約金額之10%(依本處辦理工程慣例,結算增減帳金額未達契約金額10%者,得免予變更預算逕為結算),且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第3項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之規定,故予施設。
②就『210kgf/平方公分抗壓強度混凝土(山區工區)』數
量為311立方公尺而結算數量為1439立方公尺乙節,即因說明(二)增設擋土牆之故。
⑶另查,就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工項9「210kgf/c㎡預拌混凝土及澆注」結算數量為1439立方公尺部分:
一工處營繕工程結算書及竣工圖係現場丈量永森公司實作數量而記載為1439立方公尺乙節(見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152頁至第162頁、第172頁),經證人即中和工務段段長江堅銘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工程驗收或結算時,伊等係以現場丈量方式去計算廠商對於各個工項的實作數量,除了主辦的工程司外,還有分期檢查工程司,主辦工程司是不可以擔任分期檢查的檢查員,分期檢查工程司到現場查時,就會做現場丈量,現場丈量完時分期檢查工程司會寫在分期檢查表上,有時結算書或竣工圖是承包廠商做,有時是主辦工程司做,但製作的人都要依據分期檢查表來做,譬如伊分期檢查到甚麼尺寸,結算書、竣工圖就是要照該尺寸畫出來,並計算結算,且伊等驗收時還會有一層把關,即驗收者會拿分期檢查表、結算書及竣工圖互相對,要這3個能夠吻合才可以,而不可能依照廠商提供的混擬土叫料單去做認定結算數量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二第28至30頁、第37至38頁)。嗣此部分犯罪事實亦經檢察官當庭表示減縮,堪認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工項9部分,永森公司應有實際施作如結算書、竣工圖所載之數量而無溢領款項之情形。
⑷綜上,被告雖有上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審酌
其違反之手段、型態、上開工程施工情形尚無偷工減料、以次充好或是使一工處溢發款項而使廠商從中獲取私人不法利益之情形,情節尚屬輕微,又本件被告獲得之不正利益為3萬5,843元乙節,如上所述,堪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六)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對於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固屬不該,惟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縱依同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遞減其刑後,其法定最低本刑仍為2年6月,難謂非重,被告一時失慮迷失聲色場所,因而有前述違背職務行為等情形,惟上開工程施工情形尚無偷工減料或是使一工處溢發款項之情形,且其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所獲不正利益為3萬5,843元等一切情狀,認如量處法定最低度刑,猶屬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七)爰審酌被告時任一工處幫工程司,竟不知廉潔自持、恪守本份,維護公務執行之純正,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收受施工廠商不正利益,有害公務員之廉潔形象,應予非難,並考量本案犯罪情節,雖有前述違背職務等情形,惟就工程施工情形尚無偷工減料或使一工處溢發款項,並兼衡其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並斟酌本件犯罪情節、動機、手段、犯罪所生損害、所獲不正利益為3萬5,843元,及被告自陳未婚、與父母同住、父親有心臟疾病、母親現記憶有些退化、其負責家中經濟需撫養父母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惟就褫奪公權之期間則無明文,是依上揭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者,應適用刑法第37條規定,俾使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並宣告褫奪公權2年。
(八)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表悔意,信其經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復為確保被告確能記取教訓、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守法觀念,認有併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參酌被告之資力,併考量其本案犯罪之情節、所生危害等情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命被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拾小時,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予以適當督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參、沒收:
一、查被告行為後,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業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增訂「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按105年5月27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已將犯罪所得部分予以刪除,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本案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有關沒收之適用,應回歸適用裁判時法即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規定。
二、本件被告所收受之不正利益共3萬5,843元,為其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之;又因前揭不正利益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動全數繳交,已如前述,故無庸再為追徵之諭知,即依前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秉祁於103年9月10日10時許,攜帶上開工程「工項23、自行車防墜護欄(架設於紐澤西護欄上)」、「工項24、自行車防墜護欄(架設於鋼鈑護欄上)」設計圖說及103年8月間試辦前揭工項所取得之明豐公司報價單至茂億公司交付予陳宗欽,俾其評估施作成本並設定投標金額,應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嫌等語。
二、就被告於103年9月10日10時許,攜帶上開「工項23、自行車防墜護欄(架設於紐澤西護欄上)」、「工項24、自行車防墜護欄(架設於鋼鈑護欄上)」設計圖說,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民眾可依法申報閱覽、試辦前揭工項之明豐公司報價單至茂億公司交付予陳宗欽之際,該等文件已得於政府採購網公開下載或可依法申報閱覽,非屬國家所保有之秘密,業如前述,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立豪、卓俊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玟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消費日期│消費地點、金額│付款人、│付款方式│同行者│林秉祁所受│備註│││(民國)│(新臺幣)│付款日期│││不正利益額度││││││(民國)│││(新臺幣)││├──┼───────┼───────┼─────┼─────┼───────┼──────┼───────┤│1│103年8月21日│星光大道酒店、│陳宗欽、│轉帳至江宏│林秉祁、張俊雄│6,000元│張俊雄當日消費│││22時許至103年│2萬6,000元│103年8月│祺帳戶│││2萬元│││8月22日1時42││28日│││││││分許│││││││├──┼───────┼───────┼─────┼─────┼───────┼──────┼───────┤│2│103年9月5日│星光大道酒店、│陳宗欽、│轉帳至江宏│林秉祁、郭金讓│6,250元│4人均分│││21時37分許至│2萬5,000元│103年9月│祺名下帳戶│、黃宣文、周宗│││││103年9月6日││16日││裕│││││0時41分許│││││││├──┼───────┼───────┼─────┼─────┼───────┼──────┼───────┤│3│103年9月24日│星光大道酒店、│陳宗欽、│轉帳至江宏│林秉祁、張俊雄│8,333元│3人均分│││21時11分許至同│2萬5,000元│103年9月│祺名下帳戶│、黃宣文│││││日23時20分許││25日│││││├──┼───────┼───────┼─────┼─────┼───────┼──────┼───────┤│4│103年11月3日│橘園、1萬多元│陳宗欽、│現金付款│林秉祁、呂新寶│2,000元│以橘園平均1人│││15時2分許至同││103年11月││、 李建賢 、 黃振 ││消費計算│││日19時27分許││3日││順、陳宗欽、賴│││││││││凌豪、 周宗裕 │││├──┼───────┼───────┼─────┼─────┼───────┼──────┼───────┤│5│103年11月20日│威士登酒店、1│賴凌豪、│轉帳至 侯詠 │林秉祁、賴凌豪│8,400元│2人均分│││16時6分許至同│萬6,800元│103年11月│伶名下帳戶││││││日17時26分許││27日│││││├──┼───────┼───────┼─────┼─────┼───────┼──────┼───────┤│6│103年12月3日│威士登酒店、1│賴凌豪、│轉帳至侯詠│林秉祁、賴凌豪│2,500元│4人均分│││18時30分許至同│萬元│103年12月│伶名下帳戶│、賴凌豪友人2│││││日20時18分許││4日││人│││├──┼───────┼───────┼─────┼─────┼───────┼──────┼───────┤│7│103年12月5日│橘園、1萬多元│陳宗欽、│現金付款│林秉祁、賴凌豪│2,000元│以橘園平均1人│││15時35分許至同││103年12月││、 曾榮鴻 、李建││消費計算│││日19時33分許││5日││賢、呂新寶、黃│││││││││振順、周宗裕、│││││││││保養廠小高│││└──┴───────┴───────┴─────┴─────┴───────┴──────┴───────┘附表二〔事實欄二(一)部分〕:
┌──┬──────┬─────────────────────┬─────────┐│編號│日期│卷證名稱│卷證所在│││││(下列所引偵查卷出│││││處均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3年8月19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和工務段│1.偵字第12256號卷││││103年8月19日一工中字第1031001685號函請同│四第37至61頁││││意成立預算並辦理發包作業│2.偵字第12256號卷│││││八第436至465頁│││││3.法務部廉政署102│││││年度廉查肅字第41號│││││、104年度廉查肅字│││││第2號卷(下稱廉政│││││卷)卷六第8至9頁│├──┼──────┼─────────────────────┼─────────┤│2││台9線路面改善工程-施工預算書│偵字第12256號卷八│││││第437至465頁│├──┼──────┼─────────────────────┼─────────┤│3││台9線路面改善工程-設計圖│偵字第12256卷八第│││││328至335頁│├──┼──────┼─────────────────────┼─────────┤│4│103年8月21日│通訊監察譯文│1.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365至367頁│││││2.偵字第12256號卷│││││三第28頁│││││3.廉政卷六第137頁│├──┼──────┼─────────────────────┼─────────┤│5│103年8月21日│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368至370頁│├──┼──────┼─────────────────────┼─────────┤│6│103年8月26日│ 江宏祺 之花旗財富管理銀行綜合月節單│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352頁│├──┼──────┼─────────────────────┼─────────┤│7│103年9月5日│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372至374頁│├──┼──────┼─────────────────────┼─────────┤│8│103年9月5日│公開招標公告-中和段台9線、台9甲線山區公│偵字第12256號卷八││││路設施及路面改善工程│第466至470頁│├──┼──────┼─────────────────────┼─────────┤│9│103年9月10日│通訊監察譯文│1.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67至68頁│││││2.偵字第12256號卷│││││四第330頁│├──┼──────┼─────────────────────┼─────────┤│10││明豐公司台9甲線14K+800~850段自行車防墜護│偵字第12256號卷十││││欄試辦之簡易契約書及報價單│二第69至72頁││││││├──┼──────┼─────────────────────┼─────────┤│11│103年9月1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開標/決標紀│偵字第12256號卷十││││錄│二第73頁│├──┼──────┼─────────────────────┼─────────┤│12│103年9月16日│永森公司投標標單、減價單及一工處總表標單│偵字第12256號卷八│││││第476至478頁│├──┼──────┼─────────────────────┼─────────┤│13│103年9月17日│決標公告│偵字第12256號卷八│││││第471至475頁│├──┼──────┼─────────────────────┼─────────┤│14│103年9月24日│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379至382頁│├──┼──────┼─────────────────────┼─────────┤│15│103年9月25日│江宏祺之花旗財富管理銀行綜合月節單│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354頁│├──┼──────┼─────────────────────┼─────────┤│16│103年9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383頁│├──┼──────┼─────────────────────┼─────────┤│17││台9線路面改善工程-工程契約(節錄)│偵字第12256號卷八│││││第247至308頁│├──┼──────┼─────────────────────┼─────────┤│18││詳細價目表[契約]工項23、24│廉政卷七第113至│││││119頁│├──┼──────┼─────────────────────┼─────────┤│19││台9線路面改善工程-監造計畫書│廉政卷六第63至98頁│├──┼──────┼─────────────────────┼─────────┤│20││台9線路面改善工程-品質計畫│廉政卷六第99至112│││││頁│├──┼──────┼─────────────────────┼─────────┤│21││台9線路面改善工程-施工計畫│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97至121頁│└──┴──────┴─────────────────────┴─────────┘附表三〔事實欄二(二)部分〕:
┌──┬──────┬─────────────────────┬─────────┐│編號│日期│卷證名稱│卷證所在│││││(下列所引偵查卷出│││││處均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中和段台9線、台9○○○區○路設○○路面改│偵字第12256號卷八││││善工程施工補充條款│第337至339頁│├──┼──────┼─────────────────────┼─────────┤│2││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工程監造及工程施工│1.偵字第12256號卷││││分期檢查注意事項│四第104至106頁│││││2.法務部廉政署102│││││年度廉查肅字第41號│││││、104年度廉查肅字│││││第2號卷(下稱廉政│││││卷)六第128至131│││││頁│├──┼──────┼─────────────────────┼─────────┤│3││交通部公路總局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規定│1.偵字第12256號卷│││││八第343至425頁│││││2.廉政卷3第66至87│││││頁│├──┼──────┼─────────────────────┼─────────┤│4││工程契約第5條│偵字第12256號卷八│││││第249頁│├──┼──────┼─────────────────────┼─────────┤│5││中和段台9線、台9○○○區○路設○○路面改│偵字第12256號卷十││││善工程設計圖│二第86至93頁│├──┼──────┼─────────────────────┼─────────┤│6││中和段台9線、台9○○○區○路設○○路面改│偵字第29828號卷五││││善工程竣工圖│第138至148頁│├──┼──────┼─────────────────────┼─────────┤│7│103年9月30日│中和段台9線、台9○○○區○路設○○路面改│偵字第12256號卷十││││善工程工程變更設計協調會議記錄│二第126至127頁│├──┼──────┼─────────────────────┼─────────┤│8│103年10月30│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第一次變更預│偵字第12256號卷十│││日│算書-預定竣工日期104年1月29日│二第123頁│├──┼──────┼─────────────────────┼─────────┤│9│103年11月3日│通訊監察譯文│1.廉政卷六第173頁│││││2.偵字第29828號卷│││││三第76頁│├──┼──────┼─────────────────────┼─────────┤│10│103年11月20│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12256號卷四│││日││第104至106頁│├──┼──────┼─────────────────────┼─────────┤│11│103年11月27│侯幸伶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廉政卷六第200頁│││日│││├──┼──────┼─────────────────────┼─────────┤│12│103年12月3日│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29828號卷一│││││第69頁│├──┼──────┼─────────────────────┼─────────┤│13│103年12月3日│賴凌豪手機翻拍照片-結帳單│偵字第12256號卷四│││││第277頁│├──┼──────┼─────────────────────┼─────────┤│14│103年12月5日│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29828號卷三│││││第143至146頁│├──┼──────┼─────────────────────┼─────────┤│15│104年1月27日│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268至270頁│├──┼──────┼─────────────────────┼─────────┤│16│104年2月13日│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275頁│├──┼──────┼─────────────────────┼─────────┤│17│104年3月6日│第二期工程估驗款計價表及明細表│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335至336頁│├──┼──────┼─────────────────────┼─────────┤│18│104年4月17日│橘園店內消費日計表│廉政卷六第215頁│├──┼──────┼─────────────────────┼─────────┤│19│104年4月23日│營繕工程結算書│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169至344頁│├──┼──────┼─────────────────────┼─────────┤│20│104年5月6日│工程驗收紀錄│偵字第12256號卷十│││、同年6月9日││二第167至168頁│├──┼──────┼─────────────────────┼─────────┤│21│104年7月23日│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偵字第12256號卷十│││││二第166頁│├──┼──────┼─────────────────────┼─────────┤│22│104年8月11日│台9線鍍鋅鋼管現場照片│偵字第12256號卷四│││104年10月22││第336至347頁│││日│││├──┼──────┼─────────────────────┼─────────┤│23│104年10月27│廉政署現場勘查紀錄及照片│偵字第12256號卷四│││日││第393至404頁│├──┼──────┼─────────────────────┼─────────┤│24│104年11月3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年11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廉政卷六第180至││││00000000號函暨所附賴凌豪名下帳號0000000000│197頁││││5387號帳戶資料││├──┼──────┼─────────────────────┼─────────┤│25│104年11月3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3日│廉政卷六第198至││││中信銀字第10422483951937號函暨所附侯幸伶名│201頁││││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26│104年11月17│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104年11月17│廉政卷八第182頁│││日│日一工養字第1040090110號函││├──┼──────┼─────────────────────┼─────────┤│27│104年12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104年12月4│偵字第12256號卷八││││日一工養字第1040094593號函│第49至4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