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02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郭泰寧 債務人洪凱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