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26號聲請人蘭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蘭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負債高達新臺幣(下同)102,064,581元,並無積欠稅捐及罰款或其他優先債權,亦未曾經勞動部墊償上開債務,聲請人名下資產大多經債權人拍賣並分配完畢,目前尚餘土地二筆,財產價值約3,087,166元,及營業稅留抵稅額2,750,507元,公司資產共5,837,673元,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之情事,故董事會決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至民國109年12月為止之資產總額為27,656,934元,負債總額為27,656,934元,累計虧損48,415,876元,有聲請人提出之109年度1月-12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可稽(見本院卷第87至89頁)。聲請人主張其目前負債金額為102,064,581元,已大於其現有資產5,837,673元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077號、108年度司票字第18466號、109年度司票字第8401號、109年度司票字第1005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52號及472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欠費明細表、應繳保費查詢及補發繳款單、應繳勞工退休金查詢及補印繳款單等資料在卷可稽。又聲請人現有財產如附表一所示,計有「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價值2,320,697元」、「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價值766,46
9元」、「留抵稅額2,750,507元」,共5,837,673元可供組成破產財團,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附卷可參。另觀聲請人於110年9月28日之陳報狀及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83至86頁、97頁至99頁),可見聲請人之債權人為2人以上,負債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02,064,581元,且聲請人陳報其並無積欠稅捐等優先債權存在等情,此有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63頁)。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