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陳忠民 被告 羅勵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應予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上訴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