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512號聲請人 李鴻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榮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二、違約金非依票據關係所得請求者,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請併予更正刪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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