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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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清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清棋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清棋於民國105年2月11日下午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887號營業小客車,在臺北市○○區○○○路、信義路口,與 林廷恩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型發生碰撞。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到場處理時,郭清棋為規避刑責,竟於警員詢問時,冒用其兄長 郭清標 之名義應訊,並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郭清標」署押,足以生損害於郭清標及司法機關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因郭清棋自行撥打電話告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郭清棋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
(二)證人郭清標於警訊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談話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律:
(一)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表,其製作權人皆為執勤員警,被告在其上簽名,僅係表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何人並對該等現場圖、補充資料表所載內容無異議或用以擔保談話紀錄之憑信性而已,並非表示收到該等文書之意思,故被告在其上偽造他人之署押,應係單純犯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057號、91年度臺上字第1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在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造署押,其偽造簽名之各個舉動,均為其基於單一犯意接續實施之一部,為接續犯。公訴人於上開文書偽造署押,復交還警員,認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被告偽造署押部分僅表示無異議或用以擔保談話紀錄之憑信性而已,並未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有上開判決意旨可參,惟此部分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論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查被告於犯罪未發覺前,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自首,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調查筆錄一份附卷可稽(偵字卷第2頁反面),應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量刑被告出於脫免查緝之動機,冒用胞兄名義接受調查,所為實有不該。又被告於於警查獲前即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再查,被告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一時失慮冒用他人姓名,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堪見悔意,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之文書上偽造署押後,將該等文書交還警員而行使,表示告訴人對相關文書內容經確認後認為無誤之意,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惟查,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所載「郭清標」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品卉所書寫,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5年6月13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10533290500號函所附報告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認係被告所為,與事實顯有未合,惟此部分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論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62條、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偽造之署押┌──┬────────────┬─────────┐│編號│位置│數量│├──┼────────────┼─────────┤│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郭清標」簽名一枚│├──┼────────────┼─────────┤│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郭清標」簽名三枚│││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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