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國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國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汪國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3.11.29│103.8.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偵│││年度案號│第7465號│字第17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566│104年度豐交簡字第341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2.17│104.4.1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566│104年度豐交簡字第341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1.16│104.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