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承甫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承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於民國100年3月2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部務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3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數罪刑,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22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而前揭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1年7月2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年7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