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966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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