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4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鄧智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貳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捌萬陸仟參佰壹拾元鄧智維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六八002肆萬陸仟貳佰貳拾參元鄧智維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捌萬陸仟參佰壹拾元鄧智維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肆萬陸仟貳佰貳拾參元鄧智維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