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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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9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0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