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七十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九九0四0二八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