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5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9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尚有其餘案件經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47號、第748號、第749號、第750號),本院認有合併審理之訴訟實益,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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