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97號原告 黃文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品雲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具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對被告王品雲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固記載明被告之住所:屏東縣○○鎮○○里○○街○○號且陳報戶籍謄本住址為證,惟本院依址送達言詞辯論通知書,經以無人收受而原件退回,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一件附卷足佐。再經本院依職權查對被告王品雲之入出國境紀錄,乃知該被告已於101年3月9日出境去向不明,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乙件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被告送達處所不明,無從為合法之送達,為免訴訟遲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命原告具狀聲請對被告王品雲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