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27號原告 鄭家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楊志凱 律師被告 許宗琪 訴訟代理人 許宗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原名 鄭家英 )曾向被告借款,並於民國85年、86年間以 伊姐 即訴外人 鄭若眉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債權。 嗣伊 與鄭若眉於87年11月22日交付訴外人銳霆機電有限公司簽發之面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支票24張(票號0000000至0000000),總金額合計120萬元,向被告之代理人 楊志宏 全數清償債務,並簽立清償協議書,被告亦已受領票款完畢。 詎伊 與鄭若眉多次催促被告依協議書塗銷抵押權登記,均遭其拒絕,嗣鄭若眉死亡,被告竟聲請拍賣上開抵押物(本院
105年度司拍字第384號裁定),現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459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強制執行中。然伊之借款既已清償,債權即不存在,被告請求之事由業已消滅,自不得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59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訴訟代理人則以:被告本人住美國,過幾天會回國與原告協調等語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得對強制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者,應以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對之執行之債務人為限,非執行債務人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參考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裁定)。㈡查本件被告係以本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84號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人 李俊橙 為強制執行,現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459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執行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並為兩造不爭執。是上開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乃為訴外人李俊橙,原告並非該執行事件之債務人,自不得依上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洵堪認定。
四、從而,原告既非本院106年度司執字459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不得對該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之訴,是其提起本件異議之訴,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77-5│建│50.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497│建│772.03│10000分之62│├──┼───┼────┼────┼───┼─┼────┼──────┤│003│臺南市○○○區○○○段│499│建│3.83│10000分之62│└──┴───┴────┴────┴───┴─┴────┴──────┘┌───────────────────────────────┐│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001│13│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31│31│63│平│全│││41│安平路606巷3│平區上鯤│加強磚造│.7│.7│.5│方│││││5弄23號│鯓段577-││7│7│4│公││││││5地號│││││尺│部│└──┴─┴──────┴────┴────┴─┴─┴─┴─┴─┘┌────────────────────────────────────┐│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花│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2│10│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7層樓房│17│17│平│鋼筋│1.│平│全│││96│安平路304號5│平區新南│鋼筋混凝│.7│.7│方│混凝│70│方│││││樓之1│段497、4│土造│8│8│公│土造││公││││││99地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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