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59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叔嬅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叔嬅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