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斐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18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031號、100年度偵字第589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0年度審易字第1381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斐雅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期限、方式,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外,並補充事實及證據如下:
(一)陳斐雅基於不確定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0年3月間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利用宅急便郵寄或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文宏 」之成年男子,提供該男子所屬詐騙集團作為詐欺所得之匯、提款所用,以此幫助該不詳姓名年籍者及其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該集團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或轉帳至陳斐雅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帳戶,嗣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被告陳斐雅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參見本院民國100年8月8日、100年8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陳斐雅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對詐欺正犯資以助力,但並未參與詐欺犯罪行為之實行,應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陳斐雅以1個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詐取被害人 洪珮玲 等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而觸犯9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害人 吳峰佶 、 胡順 強、 石佩 華、 金安迪 、 謝卓霈 、 張雅 琳部分,惟此部分與起訴書敘及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及犯罪所生危害,及被告以提供帳戶供他人詐財使用,使犯罪偵查困難,被害人追償無門,與被告犯罪後供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業與被害人吳峰佶、 胡順強 、 石佩華 、 洪佩玲 、 薛雯文 、金安迪、謝卓霈、 張雅琳 、吳 若妘 達成調解,且已當庭交付被害人金安迪新臺幣4千元,有調解筆錄影本各1紙附本院卷可參,惟被害人薛雯文於調解時所提供之帳戶有誤,經本院以電話聯絡亦無法接通,致被告無法順利匯款,此乃不可歸責被告之事由,亦有公務電話紀錄1紙附本院卷可佐,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向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期限、方式,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又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曾勁元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戶名│金融機構│帳號│├──┼────┼─────────────┼──────────┤│1│陳斐雅│中國信託銀行北投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2│陳斐雅│合作金庫銀行士林分行│000000000000000000│├──┼────┼─────────────┼──────────┤│3│陳斐雅│台北市北投區農會│00000000000000│├──┼────┼─────────────┼──────────┤│4│陳斐雅│玉山銀行北投分行│0000000000000│└──┴────┴─────────────┴──────────┘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元)│匯入帳戶│├──┼────┼──────────┼─────────┼───────┼───────┤│1│洪珮玲│於100年3月12日下午3│100年3月12日下午5│17,123│中國信託銀行第││││時30分許,向洪珮玲佯│時54分,在不詳地點││00000000000000││││稱其在玫瑰唱片購行購├─────────┼───────┤63150號戶││││物之款項,因工作人員│100年3月12日晚上6│11,013│││││不慎誤設定為分期付款│時9分││││││,需持提款卡前往提款│││││││機操作取消,致洪珮玲│││││││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 吳若妘 │於100年3月12日下午3│100年3月12日下午4│29,989│合作金庫銀行士││││時30分許,向吳若妘佯│時33分許││林分行第00600││││稱其在金石堂購物之款│││00000000000000││││項,因工作人員不慎誤│││號帳戶││││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持│││││││提款卡前往提款機操作│││││││取消,致吳若妘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3│薛雯文│於100年3月12日晚上6│100年3月12日晚上6│29,989│中國信託銀行第││││時3許,向薛雯文佯稱│時30分許││00000000000000││││其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63150號戶││││之款項,因工作人員不│││││││慎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持提款卡前往提款機│││││││操作取消,致薛雯文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4│吳峰佶│於100年3月12日下午│100年3月12日某時│29984│合作金庫銀行士││││2時許,向吳峰佶佯稱│許││林分行第00600││││其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00000000000000││││之款項,因工作人員不│││號帳戶││││慎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持提款卡前往提款機│││││││操作取消,致吳峰佶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5│胡順強│於100年3月12日下午│100年3月12日下午│16123│合作金庫銀行士││││4時33分許,向胡順強│4時33分許││林分行第00600││││佯稱其在雅虎奇摩拍賣│││00000000000000││││網站之款項,因工作人│││號帳戶││││員不慎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持提款卡前往提│││││││款機操作取消,致胡順│││││││強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6│石佩華│於100年3月12日下午│100年3月12日下午│29989│玉山銀行北投分││││6時許,向石佩華佯稱│5時47分許││行000000000000││││其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4││││之款項,因工作人員不│││││││慎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持提款卡前往提款機│││││││操作取消,致石佩華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7│金安迪│於100年3月12日下午│100年3月12日下午│12012│合作金庫銀行士││││6時許,向金安迪佯稱│4時38分許││林分行第00600││││其在賣網站之款項,因│││00000000000000││││匯款有問題,需持提款│││號帳戶││││卡前往提款機操作取消│││││││,致金安迪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8│謝卓霈│於100年3月12日下午│100年3月12日下午│29987│玉山銀行北投分││││4時許,向謝卓霈佯稱│5時6分許││行000000000000││││其在賣網站之款項,因│││4││││匯款有問題,需持提款│││││││卡前往提款機操作取消│││││││,致謝卓霈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9│張雅琳│於100年3月12日下午│100年3月12日下午│30000│中國信託銀行第││││6時許,向張雅琳佯稱│6時31分許││00000000000000││││其在拍賣網站之款項,│││63150號戶││││因工作人員不慎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持提款│││││││卡前往提款機操作取消│││││││,致張雅琳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附表三:(以下金額單位為新臺幣)┌────┬────┬─────────────┬─────────┐│被害人姓│給付總額│給付期限及各期金額│給付方式││名││││├────┼────┼─────────────┼─────────┤│吳若妘│壹萬元│自民國100年9月10日起,按│由陳斐雅於各期限前││││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參仟元,│備妥現金,匯款至吳││││自第3期起按月於每月10日│若妘所指定之安泰商││││給付肆仟元,至清償完畢止,│業銀行帳號00000000││││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253100號。││││期。││├────┼────┼─────────────┼─────────┤│洪珮玲│玖仟元│自民國100年9月10日起,按│由陳斐雅於各期限前││││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參仟元,│備妥現金,匯款至洪││││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給│珮玲所指定之 國泰世 ││││付,視為全部到期。│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張雅琳│壹萬元│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前清償│由陳斐雅於期限前備││││完畢。│妥現金,匯款至張雅│││││琳所指定之鳳山新甲│││││郵局00000000000000│││││號。│├────┼────┼─────────────┼─────────┤│胡順強│伍仟元│於民國100年11月12日前清償│由陳斐雅於期限前以││││完畢。│受款人為胡順強之郵│││││政匯票,寄至桃園縣│││││龍潭鄉凌雲村5鄰復│││││興路30巷17號。│├────┼────┼─────────────┼─────────┤│石佩華│玖仟元│於民國100年11月12日前清償│由陳斐雅於期限前備││││完畢。│妥現金,匯款至石佩│││││華所指定之光復 富田 │││││郵局帳號0000000000│││││5911號。│├────┼────┼─────────────┼─────────┤│吳峰佶│壹萬元│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前清償│由陳斐雅於期限前備││││完畢。│妥現金,匯款至於所│││││指定之郵局帳號0081│││││0000000000號。│├────┼────┼─────────────┼─────────┤│謝卓霈│壹萬元│於民國100年9月12日前清償│由陳斐雅於期限前備││││完畢。│妥現金,匯款至於所│││││指定之士 林蘭雅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