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46號聲請人 陳善佑 相對人 吳宜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宜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539112、539113號之原本。
三、相對人吳宜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