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志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7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