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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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柯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宗杰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2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5日止累計219,498元正未給付,其中211,990元為本金;6,71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柯宗杰於民國112年6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9年6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5日止累計168,670元正未給付,其中162,488元為本金;5,38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柯宗杰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5日止累計419,076元正未給付,其中401,732元為本金;16,351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柯宗杰於民國112年6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612,4
05元,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9年6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5日止累計605,466元正未給付,其中585,362元為本金;19,411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46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1990元柯宗杰自民國113年3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62488元柯宗杰自民國113年3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401732元柯宗杰自民國113年3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3%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585362元柯宗杰自民國113年3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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