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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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毓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毓龍明知無批發精品投資管道,竟邀約不知情之 洪之沛 投資賺取差價,並要求洪之沛籌資及提供金融帳戶供投資匯款與提領使用,洪之沛應允後於同年月28日上午在臺中市北屯區住處,將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蕭毓龍,詎蕭毓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趁洪之沛籌資之際,向臉書買家 蘇純瑩 佯稱:先前購買APPLEWATCH因母親節專案,可搭配藍芽耳機只需再補差額新臺幣(下同)5030元云云,致蘇純瑩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1日下午4時42分許,以手機臺灣行動支付轉帳之方式,匯款5030元至蕭毓龍指定之上開中信銀帳戶,隨即由蕭毓龍持金融卡提領款項,嗣後藉故不出貨亦拒不退款,蘇純瑩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蕭毓龍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於111年5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蘇純瑩誆稱,買手錶搭配藍芽耳機只需要再5030元,蘇純瑩陷入錯誤,遂於同日16時42分在其屏東縣屏東市住處以手機台灣行動支付APP由其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轉帳5030元至蕭毓龍借用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女子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嗣因蘇純瑩遲未拿到貨且要求蕭毓龍退錢亦未退款,察覺有異,報警始查悉上情,經檢察官於112年2月1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3046號提起公訴,於112年2月24日繫屬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現由該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26號(改分自112年度金訴字第123號)審理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跨院調閱清單在卷可參。本案起訴之事實核與前案顯係同一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則係於112年2月24日前案受理繫屬後,始就本案起訴,並經本院於112年4月19日受理繫屬乙節,有本案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4月19日中檢 永洪 (松)111偵50078字第1129026349號函上之本院「收件之章」印文在卷為憑,是檢察官於前案繫屬後,再就同一犯罪事實之本案向本院提起公訴,顯係在重行起訴,依上開說明,自應為不受理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何紹輔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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