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35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吳三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WISWAREINTERNATIONALTRADINGCO.,LTD、 施銘鴻蔡智慧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WISWAREINTERNATIONALTRADINGCO.,LTD公司之我國認許資料,若未經認許,請補其設立登記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其住居所資料。
二、敘明相對人WISWAREINTERNATIONALTRADINGCO.,LTD公司於中華民國有無事務所或營業所,若有並提出該事務所或營業所設立資料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料及釋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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