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大傲若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納程序費用,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
  元者,二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5,473元,應徵收程序費用
  2,000元。
二、原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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