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皇祈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皇祈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9至10行記載:「置放在高度16公尺、重量5.2公斤之鐵管合梯」,應更正為:「置放在9樓天井處雨遮露臺上之鐵管合梯(高度為152公分、寬為77公分,重量為5.2公斤)」,第17行記載:「4樓天井之施工架遮斷平台」之後補述:「(掉落高度為16公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詹皇祈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爰審酌被告在工地高處進行作業時,應注意防止鐵管合梯自高處掉落,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卻疏未注意以致釀成意外,造成被害人死亡之憾事,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業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並如數賠償完畢,被害人家屬表示請從輕處分,有訊問筆錄、勞動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足憑(見相字卷第152至153頁、第156至159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自 陳國中 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日薪新臺幣(下同)1,600元,月收入約45,000元(見相字卷第10頁,偵卷第10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33號被告詹皇祈男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號0樓之00居○○市○區○○路0號0樓之0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將「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停車空間、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下稱本工程)中之泥作工程,委由「勝南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勝南公司)承攬施作,勝南公司再將其承攬泥作工程之牆面水泥粉刷交付「寶勝工程行」承攬,「寶勝工程行」則僱用 胡靖承 從事水泥粉刷工作。另勝南公司再將其承攬泥作工程之放樣作業交付 林瑞龍 、詹皇祈承攬。詹皇祈於民國112年7月25日9時40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本工程A棟9樓天井處雨遮露臺上進行西側牆壁窗框之塑膠貼條作業,明知對於置放在高度16公尺、重量5.2公斤之鐵管合梯,應防止該鐵管合梯飛落,並予以固定之,且依其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將鐵管合梯固定,詹皇祈當時因身上已無塑膠貼條材料,站在該雨遮露臺上欲探身經由該露臺旁未裝設玻璃之固定窗進入室內拿取材料,詹皇祈右轉同時採蹲姿將上半身穿過窗框入內時,身體撞到身後靠在露臺上之鐵管合梯,造成該合梯傾倒並自該露臺與天井施工架間隙掉落,掉落後直接撞擊站在4樓天井之施工架遮斷層平台上之胡靖承頭部,導致胡靖承頭頸部撞傷骨折內出血、頸椎及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經送往奇美醫院急救無效,而於同日上午10時44分許不治死亡。
二、案經 胡柳諄玲胡益苰胡盛灝胡郁青 告訴及本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皇祈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之配偶胡柳諄玲、被害人之子胡盛灝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 李勇毅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 盧朝凱盧冠宇 、林瑞龍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本署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相驗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8月30日南市警鑑字第1120537438號鑑定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2年10月18日勞職南4字第1120506492A號函附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詹皇祈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又被告業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賠償條件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77號勞動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請審酌予以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檢察官紀芊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宛序(本院按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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