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揚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