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21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捌拾萬元之正確利息計算方式(附表內容與本票利息約定不符)。
三、請釋明系爭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捌拾萬元對丙○○個人連帶請求之依據(相對人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