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姵萱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812號、112年度偵字第32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姵萱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姵萱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張姵萱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同案被告黃熙桀(原名 黃建銘 )被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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