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係因租賃權涉訟,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號1-3樓)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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