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41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遺失證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潘宗坤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被繼承人之遺產是否已經分割。如已分割應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