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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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証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証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証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聲請書誤載為7月7,應予更正)、109年4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同年2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於108年1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00號、109年度聲字第510號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77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年3月及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並於108年12月5日入監執行,於110年10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5340號函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5342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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