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985號債權人俊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俊榮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俊榮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聲請狀繕本2件。
3.依卷附資料所示,本件債務人為「嘉義祥和店」非為「甲○○」,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何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