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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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原告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毅明 訴訟代理人 郭穎名 律師
王雅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昌儒宋偉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萬631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0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7084元(計算式:5萬2084元-5000元=4萬708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珊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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