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 張右良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被上訴人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柯振茂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楊月綺
楊文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蕭一弘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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