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侵上訴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俊諺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54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