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林陳惠真
林觀妙 被告 朱世峯 被告友聯汽車貨運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元吉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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