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柏青 相對人即債務人三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枚遑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振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