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家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