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82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
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