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79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即被繼承人 張得園 之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張得園之繼承人)、 張國政 (即被繼承人張得園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3、請提出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