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登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登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登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梁志偉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又瑄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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