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303號上訴人 賴威旭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中華民國本院106年8月3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賴威旭無罪。
理由
一、【理由要旨】本案經過本院依照被告賴威旭先生的辯解進行調查的結果,雖然無法確認被告所講的過程百分之百正確,但從證據呈現的情形,被告的辯詞「很有可能是真的」。既然無法排除被告被冤枉的可能性,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必須判決被告無罪。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所根據的事實】被告賴威旭知道一般人要申請帳戶使用並不困難,而且能夠事先想到把金融機構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將可能被不法集團利用作為犯恐嚇或詐欺等犯罪的工具,心裡想著縱使有人利用他的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也沒有違背他本意的想法,在106年4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和一位自稱「 琪琪 」的人,約定每個帳戶每5天租金新台幣(下同)5千元,每月租金3萬元。賴威旭便在106年4月18日晚上10點32分左右,前往臺南市統一超商武聖店,以ibon交貨便寄送方式,把他所申請使用的京城商業銀行西港分行(下稱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到台中市○○區○○路○段000號的地址,交付給「琪琪」所指定一位叫「趙 自浩 」的人收件,用這種方式把帳戶交給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的工具。詐騙集團取得那個帳戶之後,便由集團的成員,先後用以下的方法詐騙被害人:
⒈106年4月22日下午3點左右,假冒 陳亭瑄 的朋友傳LINE訊息
跟她說有IPHONE7手機2支只要新台幣(下同)3萬元,害陳亭瑄受騙上當,於是當天下午3點42分左右,在新竹市○○路○○號10樓,使用手機匯款3萬元到賴威旭的京城銀行帳戶內。
⒉106年4月22日下午, 黃玉萍 在堂弟的臉書上看見他的臉友說
有10支IPHONE手機要賣,她就加為LINE好友,之後那位臉友就把價錢跟帳戶用LINE訊息傳給她,害黃玉萍受騙上當,於是當天下午5點8分左右,在彰化的統一超商,以匯款方式,匯1萬8千元到到賴威旭的京城銀行帳戶內。
後來因為被害人們發現自己受騙,於是報警處理。因此認為被告觸犯了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我國的刑事訴訟採取嚴格證明原則,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必須要證明到「除了被告犯罪,沒有其他的可能性」(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也就是證據強度要達到「確信被告犯罪」的程度,法院才能作出有罪的決定。否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都應該宣示無罪的判決。如果案件經過調查結果,認為被告的辯解的確有可能發生,也就是存在「被告犯罪以外的可能性」時,法院就必須判決被告無罪。因為刑事訴訟程序的第一個任務,就是避免無辜的人被國家冤枉。
四、【檢察官認為被告成立犯罪的依據】
㈠、被告在接受警察和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承認用以上的方式寄出那張提款卡。
㈡、被害人陳亭瑄、黃玉萍在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已經詳細敘述受騙情形,而且有相關的匯款資料可以證明。
㈢、依照被告提供的Line通訊內容截圖,被告在和他所講的「琪琪」討論是否提供存摺、提款卡給線上投注站業者使用時,因為被告和對方素不相識,若只要提供存摺、提款卡和密碼就可以坐領每本帳戶每月3萬元的收入,顯然不合理。因此可以認為被告明知道對方可能利用他的帳戶做為犯罪工具,仍然同意提供,所以認定被告有幫助他人犯罪的不確定故意。
五、【被告的辯解】之前在手機遊戲「遊戲傳說」認識一位綽號「琪琪」的人,他說可介紹工作,於是回訊息問,「琪琪」說是「PinnacleSports」線上博奕招募帳戶給外國投注的會員長期匯錢使用,只是單純的網路金錢進出,是合法用途,說1個帳戶1個月付給我3萬元,若沒有領到錢,可以隨時掛失,沒有損失,因為當時發生車禍沒有工作,積欠勞健保費及房租費用,需要用錢所以才相信「琪琪」,當下沒有想到對方是詐騙集團,才會寄出帳戶給「琪琪」指定的「 趙自浩 」,我當初也是被騙的(本院二審卷第24頁)。
六、【本院決定判決被告無罪的理由】
㈠、被害人陳亭瑄、黃玉萍因為接到LINE訊息,在上述時間匯款到被告申請的銀行帳戶的事實,已經過陳亭瑄、黃玉萍在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詳細說明,而且以京城銀行帳戶的交易紀錄中,也顯示了這個匯款和款項立刻被提領的過程。因此,那個銀行帳戶在當時,確實是被詐欺集團的成員使用。所以接下來要探討的是,詐欺集團的成員究竟是如何取得這個銀行帳戶?如果被告有想到這個帳戶被拿去騙人家錢而交給詐騙集團使用,那被告就可能必須承受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騙錢的罪責;如果被告的銀行帳戶也是被騙走,那可能就不能認為被告是詐欺集團成員的幫助犯。
㈡、被告的陳述和提供的事證:關於何以詐欺集團成員可以使用被告的銀行帳戶收取詐騙到的匯款,被告在接受檢察事務官和本院法官詢(訊)問時所講的原因都差不多,都是因為有資金需求,被一位名叫「琪琪」的人騙走。被告在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甚至提出了他和「琪琪」的LINE對話聊天紀錄供檢察事務官參考,對話內記載「琪琪」介紹博奕工作,可以提供帳戶配合,每5天1期,1個月6期,1本帳戶1期領5千元,月領3萬元,「琪琪」也說若沒有領到錢,可隨時掛失沒有損失,要求到統一超商以ibon交貨便寄送方式,寄到台中市○○區○○路○段000號的地址,收件人「趙自浩」,電話0000000000,寄好之後要傳送寄件照片。此外,根據統一超商回復的交貨便紀錄,也確認了被告完全依據「琪琪」的指示寄交帳戶(註1)。
七、本院依照以上事證的調查結果:本院看了筆錄上所記載的被告辯解之後,心想如果被告真的是被騙帳戶,那個騙取被告帳戶的人所用的電話、姓名(很可能是假名或人頭)以及收件地址,都可能不只用於騙取被告一個人的帳戶,否則騙一個人用一個地址或門號成本太高。於是主動依照被告提交給檢察事務官的LINE上聊天紀錄上的資料(電話、地址、收件人)為關鍵字,分別蒐尋全國法院的判決書和檢察署的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書,得到附表所記錄的結果(註2)。以下是簡單的結果分析:
⒈如單純以「琪琪」為關鍵字:就有100件,如進一步以「琪
琪」及「博奕」交叉為關鍵字,共7件:內容都是「琪琪」向對方說從事線上博奕,需要帳戶給賭客匯款。
⒉以「PinnacleSports」(即「琪琪」所說的博奕網站名稱
)為關鍵字:共29件,內容都是因為網路求職的人與自稱「PinnacleSports」博彩公司的人員交涉提供提款卡、密碼可以領取薪資或報酬。
⒊以收件人「趙自浩」及「溪南路一段375號」為關鍵字:共
7件,也都是別人把帳戶存摺、提款卡寄到「溪南路一段375號」統一超商門市,收件人都是「趙自浩」。
⒋單以收件人「趙自浩」為關鍵字:共7件,也都是收別人寄交帳戶的收件人姓名。
八、本院的看法:⒈被告心裡想的是把帳戶「出租」給賭博網站業者:
從被告的講法以及他提出的LINE對話,我們可以知道被告實際上是想把帳戶「出租」給那位名叫「琪琪」的人。至於「琪琪」所提的工作內容與配合等等,都只是話術而已。
⒉被告心裡有想到的是幫助人家犯賭博罪:
被告在接受檢察事務官和本院詢(訊)問時,都說「對方有說要給博奕的客戶做匯款使用」,而且有Line的聊天紀錄可以證明,所以被告的說詞可以取信。而所謂的博奕,應該指的是地下賭博網站業者。這種業者從事的生意通常不是合法的,而且多和賭博犯罪有關,或許有人認為既然如此,被告心裡就存著「若因此而幫助他人犯罪也沒有關係」的念頭。
但本院必須指明,被告心中縱使存在這種念頭,也是幫助人家犯賭博罪的念頭,而不是幫助人家犯詐欺罪的念頭。
⒊被告的確可能是被騙走帳戶:
由以上的個案,可以看出有很多的人跟被告一樣,因為財務上的需求而和「琪琪」用LINE連繫、把自己的提款卡(密碼)寄給名叫「趙自浩」的人。經由這些證據,本院認為被告所講的辯解以一般合理的情況判斷,是可能存在的。也就是說,這些深入查證後所獲得的證據,呈現了「存在被告犯罪以外的可能性」。至於檢察官認為一般人都有認知到詐騙集團成員經常利用他人的金融帳戶掩人耳目的看法,本院認為很有道理。但檢察官的看法其實是「一般多數能理性判斷風險、思慮周密、謹慎處理事情者」的看法。但社會上還是會有許多不夠聰明、草率決定事情,甚至於被錢逼急一時沒有想那麼多的人。關於人頭帳戶的詐欺案件,我們的刑法是要處罰故意提供帳戶的人,以及有想到人家可能拿帳戶去騙錢但卻不在乎的人,而不是用來處罰思慮不周甚至被騙的人。
因此本院認為,被告那些「不合乎謹慎人士生活經驗」的行為,在本案不能成為判定被告有罪的根據。
九、【總結論】
㈠、「讓犯罪的人受到合理的處罰」和「避免無辜的人被法院認定有罪而受刑事處罰」,都是刑事法院法官非常重要的任務。但如同世間上許多值得追求的事物一樣,很多重要的價值常會在若干個案發生衝突的情形,這時候我們就必須做出抉擇或排定優先順序。我國刑事訴訟既然採取無罪推定和嚴格證明原則,很明顯地立法者是希望法官把「避免無辜的人被法院認定有罪而受刑事處罰」擺在前面。如此一來「讓犯罪的人受到合理的處罰」,就無法成為刑事法院首要的任務,而是次重要的(但應該是檢察官最重要的工作)。本案被告的辯詞,經過查證的結果,被告提到叫他寄送帳戶提款卡的「琪琪」,真的曾經用「PinnacleSports」線上博奕名義來騙取很多人的帳戶;「對方」叫他寄提款卡的收件人「趙自浩」及收件地址「溪南路一段375號」,也真的曾經被用來騙取別人的帳戶。也就是說,從證據呈現的情形,是被告的說詞可能是真的。既然如此,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本院就只能判決被告無罪,以避免無辜的人被法院冤枉。
㈡、原審判決並沒有詳細查證被告的辯解,作成了有罪判決的決定,與本院的結論不同,依體制自然無法予以維持,所以應該由本院將原審的有罪判決撤銷,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並宣示無罪的判決。
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的規定,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由檢察官董詠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簡宏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廖建瑋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附表:
㈠關鍵字:琪琪+博奕(或博彩)/案由:詐欺┌──┬───────┬───────┬───────┐│編號│地檢署案號│案件態樣│備註│├──┼───────┼───────┼───────┤│001│新北地檢106年│該名被告稱與自│⒈新北地院106│││度偵字第25015│稱「琪琪」之人│年度簡字第6643│││號聲請簡易判決│聯繫後,對方稱│號判處拘役40日│││處刑書│從事線上博彩,│(幫助詐欺取財││││需要帳戶供賭客│)。││││匯兌,其隨即將│⒉詳見簡上卷第││││存摺提款卡寄給│52至55頁。││││對方。││├──┼───────┼───────┼───────┤│002│橋頭地檢106年│該名被告稱與自│⒈橋頭地院106│││度偵字第10421│稱「琪琪」之人│年度簡字第2557│││號聲請簡易判決│聯繫後,對方稱│號判處拘役30日│││處刑書│從事線上博彩,│(幫助詐欺取財││││需要帳戶供賭客│)。││││匯兌,其隨即將│││││存摺提款卡寄給│⒉詳見簡上卷第││││對方。│56至58頁。│├──┼───────┼───────┼───────┤│003│屏東地檢106年│該名被告稱與自│⒈屏東地院106│││度少連偵字第58│稱「琪琪」之人│年度簡字第2253│││號聲請簡易判決│聯繫後,對方稱│號判處有期徒刑│││處刑書│從事線上博彩,│2月(幫助詐欺││││需要帳戶供賭客│取財)。││││匯兌,其隨即將│││││提款卡、密碼寄│⒉詳見簡上卷第││││給對方。│59至62頁。│├──┼───────┼───────┼───────┤│004│台南地檢106年│該名被告稱與自│⒈台南地院106│││度偵字第15492│稱「琪琪」之人│年度簡字第3137│││號聲請簡易判決│聯繫後,對方稱│號判處拘役50日│││處刑書│從事線上博彩,│(幫助詐欺取財││││需要帳戶供賭客│)。││││匯兌,其隨即將│││││提款卡、密碼寄│⒉詳見簡上卷第││││給對方。│63至64頁。│├──┼───────┼───────┼───────┤│005│高雄地檢│該被告稱與自稱│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琪琪」之人聯│第252條第10│││11395號不起訴│繫後,對方稱從│款為不起訴之│││處分書│事線上博彩,需│處分。││││要帳戶供賭客匯│││││兌,其隨即將存│⒉詳見簡上卷第││││摺、金融卡、密│65至66頁。││││碼寄給對方。││├──┼───────┼───────┼───────┤│006│桃園地檢│該被告稱與自稱│⒈尚未判決。│││106年度偵字第│「琪琪」之人聯││││14479號起訴書│繫後,對方稱從│⒉詳見簡上卷第││││事線上博彩,需│67至68頁背面││││要帳戶供賭客匯│。││││兌,其隨即將存│││││摺、金融卡、密│││││碼寄給對方。││├──┼───────┼───────┼───────┤│007│雲林地檢│該被告稱與自稱│⒈尚未判決。│││106年度偵字第│「琪琪」之人聯││││4159號聲請簡易│繫後,對方稱從│⒉詳見簡上卷第│││判決處刑書│事線上博彩,需│69至70頁。││││要帳戶供賭客匯│││││兌,其隨即將存│││││摺、金融卡、密│││││碼寄給對方。││└──┴───────┴───────┴───────┘㈡關鍵字:PinnacleSports(即被告稱博奕網站名稱)┌──┬───────┬───────┬───────┐│編號│地檢署案號│案件態樣│備註│├──┼───────┼───────┼───────┤│001│彰化地檢│該名被告係於網│⒈彰化地院105│││105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對方│年度簡字2112號│││9875號起訴書│稱係PinnacleSp│判處有期徒刑2││││orts博彩公司人│月(幫助詐欺取││││員,提供帳戶供│財)。││││會員簽賭結算兌│││││匯,每帳戶可月│││││領新臺幣(下同│⒉詳見簡上卷第││││)3萬元,隨即│71至73頁。││├───────┤將帳戶之存摺、├───────┤││臺北地檢│提款卡及密碼以│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快遞寄與對方使│第252條第1款│││7114號不起訴處│用│為不起訴之處分│││分書│。│。(為同一案件│││││)││││││││││⒉詳見簡上卷第│││││74頁。│├──┼───────┼───────┼───────┤│002│桃園地檢│該名被告在臉書│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兼職社團看到有│第252條第10款│││24064號不起訴│租用金融帳戶的│為不起訴之處分│││處分書│工作,就依網路│。││││所留的LINE帳號│││││加入對方,對方│⒉詳見簡上卷第││││說是博彩公司,│75至76頁。││││若出租金融帳戶│││││,每10日可以拿│││││取數千元的薪資│││││,隨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給│││││對方。││├──┼───────┼───────┼───────┤│003│新北地檢│該名被告透過通│⒈新北地院106│││105年度偵字第│訊軟體LINE應徵│年度簡字第1792│││34892號聲請簡│線上投注站工作│號判處拘役50日│││易判決處刑書│,月薪新臺幣(│。(幫助詐欺取││││下同)3萬到│財)││││21萬元,遂提供│││││提款卡、密碼給│⒉詳見簡上卷第││││對方。│77至78頁。│├──┼───────┼───────┼───────┤│004│新北地檢│該名被告於臉書│⒈尚未判決。│││106年度偵字第│之打工求職社團││││18805、28728│看到兼職廣告訊│⒉詳見簡上卷第│││、30427號聲請│息,經以LINE│79至80頁背面│││簡易判決處刑書│通訊軟體聯絡後│。││││,對方稱其係│││││PinnacleSports│││││線上博彩公司作│││││業組,並聲稱應│││││徵工作需要提供│││││帳戶及提款卡,│││││故將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給對方。││├──┼───────┼───────┼───────┤│005│士林地檢│該名被告於手機│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網路遊戲上看到│第252條第10款│││3701號不起訴處│工作兼職需提供│為不起訴之處分│││分書│帳戶給公司作帳│。││││使用,故將其帳│⒉詳見簡上卷第││││戶存摺、提款卡│81至82頁。││││及密碼提供給對│││││方。││├──┼───────┼───────┼───────┤│006│苗栗地檢│該名被告因應徵│⒈苗栗地院106│││105年度偵字第│兼職工作將帳戶│年度苗簡字第│││5724號聲請簡易│存摺、提款卡提│244號判處有期│││判決處刑書│供給號稱線上博│徒刑2月。(幫││││彩公司員工之姓│助詐欺取財)││││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⒉詳見簡上卷第│││││83至85頁。│├──┼───────┼───────┼───────┤│007│臺中地檢│該名被告將帳戶│⒈臺中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存摺、提款卡及│年度簡字第1296│││9261、21893號│密碼提供給號稱│號判處有期徒刑│││起訴書│線上博彩公司員│4月(幫助詐欺││││工之姓名年籍不│取財)。││││詳之人使用。││││││⒉詳見簡上卷第│││││86至88頁。│├──┼───────┼───────┼───────┤│008│臺中地檢│該名被告稱因看│⒈尚未判決。│││106年度偵字第│到兼職廣告,將││││29256號起訴書│存摺、提款卡及│⒉詳見簡上卷第││││密碼提供給自稱│89至90頁。││││PinnacleSports│││││線上博彩招募客│││││服姓名年籍不詳│││││之人。││├──┼───────┼───────┼───────┤│009│南投地檢│該名被告稱係於│⒈南投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網路上求職,而│年度埔原簡字│││2228、2765、│與自稱「Pinnac│第11號判處有│││2949號聲請簡易│leSports線上運│期徒刑3月(│││判決處刑書│彩」公司人員聯│幫助詐欺取財││││繫,對方告知帳│)。││││戶係作內部匯款│││││使用,故將其存│⒉詳見簡上卷第││││摺、金融卡及密│91至94頁。││││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010│南投地檢│該名被告稱係於│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網路上求職,與│第252條第10│││2527號不起訴處│自稱「Pinnacle│款為不起訴之│││分書│Sports線上運彩│處分。││││」公司人員聯繫│││││後,而將其金融│⒉詳見簡上卷第││││卡、密碼提供予│95至96頁。││││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011│臺南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與自│第252條第10│││3578、7845號│稱「Pinnacle│款為不起訴之│││不起訴處分書│Sports線上運彩│處分。││││」公司人員聯繫│││││後,而將其存摺│⒉詳見簡上卷第││││、金融卡、密碼│97至98頁。││││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012│臺南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與自稱│第252條第10│││13007號不起訴│「Pinnacle│款為不起訴之│││處分書│Sports線上博彩│處分。││││」公司人員聯繫│││││後,而將其存摺│⒉詳見簡上卷第││││、提款卡、密碼│99至100頁。││││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013│臺南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第252條第10│││14840號不起訴│稱「Pinnacle│款為不起訴之│││處分書│Sports線上博彩│處分。││││」公司人員聯絡│││││後,而將其存摺│⒉詳見簡上卷第││││、提款卡、密碼│101至103頁背││││提供予真實姓名│面。││││年籍均不詳之人│││││。││├──┼───────┼───────┼───────┤│014│臺南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臺南地院106│││105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年度簡字第276│││20220號聲請簡│稱「Pinnacle│號判處拘役50日│││易判決處刑書│Sports線上博彩│(幫助詐欺取財││││」公司人員聯絡│)。││││後,而將其存摺│⒉詳見簡上卷第││││、提款卡、密碼│104至105頁背││││提供予真實姓名│面。││││年籍均不詳之人│││││。││├──┼───────┼───────┼───────┤│015│高雄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第252條第10│││16671號不起訴│稱「Pinnacle│款為不起訴之│││處分書│Sports線上博彩│處分。││││」公司人員聯絡│││││後,而將其存摺│⒉詳見簡上卷第││││、提款卡、密碼│106至108頁。││││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016│高雄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第252條第10│││19347號不起訴│稱「Pinnacle│款為不起訴之│││處分書│Sports線上博彩│處分。││││」公司人員聯絡│││││後,而將其存摺│⒉詳見簡上卷第││││、提款卡、密碼│109至113頁。││││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017│高雄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尚未判決。│││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11671、13604號│稱「Pinnacle│⒉詳見簡上卷第│││起訴書│Sports線上博彩│114至116頁。││││」公司人員聯絡│││││後,而將其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018│高雄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尚未判決。│││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22032號聲請簡│稱「Pinnacle│⒉詳見簡上卷第│││易判決處刑書│Sports線上博彩│117至119頁││││」公司人員聯絡│││││後,而將其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019│屏東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尚未判決。│││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6962號起訴書│稱「Pinnacle│⒉詳見簡上卷第││││Sports線上博彩│120至121頁││││」公司人員聯絡│背面。││││後,而將其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020│屏東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第252條第10│││7989號不起訴處│稱「Pinnacle│款為不起訴之│││分書│Sports線上博彩│處分。││││」公司人員聯絡│││││後,而將其存摺│⒉詳見簡上卷第││││、提款卡、密碼│第122至123頁││││提供予真實姓名│背面。││││年籍均不詳之人│││││。││├──┼───────┼───────┼───────┤│021│橋頭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橋頭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年度簡字第1714│││6085號聲請簡易│稱「Pinnacle│號判處有期徒刑│││判決處刑書│Sports線上博彩│3月(幫助詐欺││││」公司人員聯絡│取財)。││││後,而將其存摺│││││、提款卡、密碼│⒉詳見簡上卷第││││提供予真實姓名│124至127頁。││││年籍均不詳之人│││││。││├──┼───────┼───────┼───────┤│022│橋頭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尚未判決。│││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7912號聲請簡易│稱「Pinnacle│⒉詳見簡上卷第│││判決處刑書│Sports線上博彩│128至129頁。││││」公司人員聯絡│││││後,而將其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023│橋頭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橋頭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年度簡字第2827│││8075號聲請簡易│稱「Pinnacle│號判處拘役50日│││判決處刑書│Sports線上博彩│。(幫助詐欺取││││」公司人員聯絡│財)││││後,而將其存摺│││││、提款卡、密碼│⒉詳見簡上卷第││││提供予真實姓名│130至132頁。││││年籍均不詳之人│││││。││├──┼───────┼───────┼───────┤│024│橋頭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橋頭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年度簡字第2315│││8958號聲請簡易│稱「Pinnacle│號判處有期徒刑│││判決處刑書│Sports線上博彩│2月(幫助詐欺││││」公司人員聯絡│取財)。││││後,而將其存摺│││││、提款卡、密碼│⒉詳見簡上卷第││││提供予真實姓名│133至134頁背││││年籍均不詳之人│面。││││。││├──┼───────┼───────┼───────┤│025│橋頭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橋頭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年度簡字第2557│││10421號聲請簡│稱「Pinnacle│號判處拘役30日│││易判決處刑書│Sports線上博彩│。(幫助詐欺取││││」公司人員聯絡│財)││││後,而將其存摺│││││、提款卡、密碼│⒉詳見簡上卷第││││提供予真實姓名│135至137頁││││年籍均不詳之人│││││。││├──┼───────┼───────┼───────┤│026│橋頭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尚未判決。│││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11660號聲請簡│稱「Pinnacle│⒉詳見簡上卷第│││易判決處刑書│Sports線上博彩│138至139頁背││││」公司人員聯絡│面。││││後,而將其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027│橋頭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橋頭地院106│││106年度偵緝字│路上求職而與自│年度簡字第2073│││第433號聲請簡│稱「Pinnacle│號判處拘役50日│││易判決處刑書│Sports線上博彩│。(幫助詐欺取││││」公司人員聯絡│財)││││後,而將其存摺│││││、提款卡、密碼│⒉詳見簡上卷第││││提供予真實姓名│140至142頁。││││年籍均不詳之人│││││。││├──┼───────┼───────┼───────┤│028│花蓮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花蓮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年度花原簡字第│││119號聲請簡易│稱「Pinnacle│119號判處有期│││判決處刑書│Sports線上博彩│徒刑2月。(幫││││」公司人員聯絡│助詐欺取財)││││後,而將其存摺│││││、提款卡、密碼│⒉詳見簡上卷第││││提供予真實姓名│143至146頁。││││年籍均不詳之人│││││。││├──┼───────┼───────┼───────┤│029│台東地檢│該名被告稱於網│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路上求職而與自│第252條第10│││1532號不起訴│稱「Pinnacle│款為不起訴之│││處分書│Sports線上博彩│處分。││││」公司人員聯絡│││││後,而將其存摺│⒉詳見簡上卷第││││、提款卡、密碼│147至148頁。││││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㈢關鍵字:趙自浩+溪南路一段375號(或琪琪、博彩)┌──┬───────┬───────┬───────┐│編號│地檢署案號│案件態樣│備註│├──┼───────┼───────┼───────┤│001│臺中地檢│該名被告在網路│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上與綽號「琪琪│第253條之1第│││24440號緩起訴│」之人聯繫後,│1項、第253條│││處分書│將存摺、提款卡│之2第1項第8││││寄送至臺中市烏│款為緩起訴處分││○○○區○○路○段│。││││375號統一超商│││││門市,收件人為│⒉詳見簡上卷第││││「趙自浩」等情│149至149頁背││││。│面。│├──┼───────┼───────┼───────┤│002│台南地檢│該名被告在網路│⒈台南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上與真實姓名年│年度簡字第2472│││12560號聲請簡│籍不詳之人聯繫│號判處有期徒刑│││易判決處刑書│後,將存摺、提│3月。(幫助詐││││款卡寄送至臺中│欺取財罪)││││市○○區○○路│││││一段375號統一│⒉詳見簡上卷第││││超商門市,收件│150至152頁。││││人為「趙自浩」│││││等情。││├──┼───────┼───────┼───────┤│003│嘉義地檢│該名被告在網路│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上與真實姓名年│第253條之1第│││4742號緩起訴處│籍不詳之人聯繫│1項、第253條│││分書│後,將存摺、提│之2第1項第8││││款卡寄送至臺中│款為緩起訴處分││││市○○區○○路│。││││一段375號統一│││││超商門市,收件│⒉詳見簡上卷第││││人為「趙自浩」│153至154頁。││││等情。││├──┼───────┼───────┼───────┤│004│嘉義地檢│該名被告在網路│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上與真實姓名年│第252條第10款│││5865號不起訴處│籍不詳之人聯繫│為不起訴處分。│││分書│後,將存摺、提│││││款卡寄送至臺中│⒉詳見簡上卷第││││市○○區○○路│155至156頁。││││一段375號統一│││││超商門市,收件│││││人為「趙自浩」│││││等情。││├──┼───────┼───────┼───────┤│005│南投地檢│該名被告在網路│⒈南投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上與真實姓名年│年度審易字第│││4446號起訴書│籍不詳之人聯繫│611號判處有期││││後,將存摺、提│徒刑4月,緩刑││││款卡寄送至臺中│2年。(幫助詐││││市○○區○○路│欺取財罪)││││一段375號統一│││││超商門市,收件│⒉詳見簡上卷第││││人為「趙自浩」│157至158頁。││││等情。││├──┼───────┼───────┼───────┤│006│士林地檢│該名被告在網路│⒈依刑事訴訟法│││106年度偵字第│上與真實姓名年│第253條之1第│││8550、11655號│籍不詳之人聯繫│1項、第253條│││緩起訴處分書│後,將存摺、提│之2第1項第8││││款卡寄送至臺中│款為緩起訴處分││││市○○區○○路│。││││一段375號統一│││││超商門市,收件│⒉詳見簡上卷第││││人為「趙自浩」│第159至160頁││││等情。│。│├──┼───────┼───────┼───────┤│007│高雄地檢│該名被告在網路│⒈尚未判決│││106年度偵字第│上與真實姓名年││││12986號聲請簡│籍不詳之人聯繫││││易判決處刑書│,對方稱公司經│⒉詳見簡上卷第││││營線上博彩需要│161至162頁。││││伊提供帳戶給會│││││員使用,於是伊│││││將存摺、提款卡│││││寄送至臺中市烏│││○○○區○○路○段│││││375號統一超商│││││門市,收件人為│││││「趙自浩」等情│││││。││└──┴───────┴───────┴───────┘㈣關鍵字:趙自浩┌──┬───────┬───────┬───────┐│編號│地檢署案號│案件態樣│備註│├──┼───────┼───────┼───────┤│001│台北地檢署│該件被告將其所│⒈台北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有存摺、提款卡│年度審簡字第│││14172號起訴書│寄送給自稱真實│1999號判處有期││││姓名年籍不詳自│徒刑2月。││││稱「趙自浩」之│││││人等情。│⒉詳見簡上卷第│││││第163至165頁│││││。│├──┼───────┼───────┼───────┤│002│台北地檢署│該件被告將其所│⒈台北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有存摺、提款卡│年度簡字第2964│││15364號聲請簡│寄送給自稱真實│號判處有期徒刑│││易判決處刑書│姓名年籍不詳自│3月。││││稱「趙自浩」之│││││人等情。│⒉詳見簡上卷第│││││第166至168頁│││││。│├──┼───────┼───────┼───────┤│003│台北地檢署│該件被告將其所│⒈台北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有存摺、提款卡│年度審簡字第│││19124號聲請簡│寄送給自稱真實│2308號判處有期│││易判決處刑書│姓名年籍不詳自│徒刑2月。(緩││││稱「趙自浩」之│刑2年)││││人等情。││││││⒉詳見簡上卷第│││││第169至171頁│││││。│├──┼───────┼───────┼───────┤│004│新北地檢│該件被告將其所│⒈新北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有存摺、提款卡│年度簡字第5743│││18599、19320號│寄送給自稱真實│號判處拘役50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姓名年籍不詳自│。│││刑書│稱「趙自浩」之│││││人等情。│⒉詳見簡上卷第│││││第172至173頁│││││。│├──┼───────┼───────┼───────┤│005│新北地檢│該件被告將其所│⒈新北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有存摺、提款卡│年度簡字第7788│││21399號聲請簡│寄送給自稱真實│號判處有期徒刑│││易判決處刑書│姓名年籍不詳自│3月。││││稱「趙自浩」之│││││人等情。│⒉詳見簡上卷第│││││第174至176頁│││││。│├──┼───────┼───────┼───────┤│006│新北地檢│該件被告將其所│⒈新北地院106│││106年度偵字第│有存摺、提款卡│年度簡字第6891│││29320號聲請簡│寄送給自稱真實│號判處拘役20日│││易判決處刑書│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趙自浩」之│⒉詳見簡上卷第││││人等情。│第177至178頁│││││背面。│├──┼───────┼───────┼───────┤│007│苗栗地檢│該件被告將其所│⒈106年度苗簡│││106年度偵字第│有存摺、提款卡│字第885號判處│││3532號聲請簡易│寄送給自稱真實│有期徒刑3月。│││判決處刑書│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趙自浩」之│⒉詳見簡上卷第││││人等情。│179至180頁。││││││└──┴───────┴───────┴───────┘【註記】註1:見偵卷第16至20頁、本院二審卷第192至193頁。
註2:見本院二審卷第54至180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