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顏至貞 被告 洪崇恩 上列被告洪崇恩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57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溫家緯
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