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91號聲請人 許芳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呂國華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37,000元。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因第三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並無任何繼承人,債權人為執行被繼承人之遺產,遂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呂國華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裁定選任由聲請人任之。又債權人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聲請強制執行被繼承人呂國華之遺產,經該署以106年度身障罰執字第49669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先於105年7月28日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105年8月5日取得105年度司家催字第65號裁定為公示催告、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申請被繼承人土地登記第一類及第二類謄本,嗣於109年8月3日申請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辦理被繼承人所遺留土地遺產管理人之登記,又向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函查被繼承人所遺車輛車籍資料,閱覽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卷宗,最後則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拍賣通知,並參與被繼承人所遺留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執行程序,為此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及通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及第二類謄本、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交易憑證、戶政規費及收據、登報費收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105年度司家催第65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呂國華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單純,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並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元至5,000元,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35,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呂國華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7,000元【計算式:
35,000元+1,630元(109年度司家催字第52號之聲請費及郵資、登報費用)+40元(網路申領電子謄本交易憑證1件)+15元(高雄市新興區戶政規費收據1件)+24元(閱卷影印費)《仟元以下無條件進入》】。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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