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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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94號原告陳○○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被告 古新諒
財團法人桃園縣美好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余玉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經原告具狀減縮為50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爰裁定將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