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27號異議人 何松餘 相對人 林秀元
林晋莊 林晋榮 林晋宏 林晋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4年度司聲字第11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於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返還提存物聲請之處分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表示不服而提出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鈞院之本訴即101年度訴字第2200號給付代墊款事件中,係請求異議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82萬5121元,而異議人以300萬元為假扣押之反擔保,而本訴經鈞院第一審判決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228萬9514元,並判決准予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而異議人亦已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在案,是以鈞院第一審民事判決已變更原假扣押裁定之准許金額,故本件假扣押之原應供擔保原因已消滅。且異議人並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足證相對人不反對異議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基上所述,異議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應有理由,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㈡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而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指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所供擔保,與擔保假執行判決之免為假執行所供擔保之性質各別,供擔保人不得以其就免為假執行供擔保而主張前此為假扣押所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意即假扣押為保全程序,假執行係本案之執行程序,而該兩者,既經債權人分別提供擔保以擔保債務人分別因假扣押及假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後,始予准許,是其性質上顯不相同,自不得以相對人僅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後,即謂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41號、72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現行法為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固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87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及本案請求為同一,惟假扣押反擔保及假執行反擔保所欲擔保之範圍及性質各有不同;易言之,前者在擔保聲請人供反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可能造成之損害;而後者在擔保聲請人供反擔保後免為或撤銷本案之假執行程序對相對人可能造成之損害,故兩者之範圍及性質均不同,並非擔保本案債權之實現。如認在同一請求權下之保全程序與假執行程序,其擔保可相互流用,則保全程序後之假執行程序豈不形同虛設。職此,本件應供擔保原因並未消滅。再者,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000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係因異議人供反擔保始塗銷查封登記,而本院101年度全字第66號假扣押裁定並未經撤銷,自難謂訴訟業已終結。又聲請人復未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據上以言,異議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未合,不應准許。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原裁定所為駁回異議人聲請取回本件擔保提存物之處分,洵無不當。本件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