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淑瑜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旭榕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洪淑瑜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依據債務人所提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書面、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債務人可供清算之財產,有北斗郵局存款新台幣399元。經本院考量若予製作分配表,考量帳務處理、郵務費等費用,無分配之實益,宜返還債務人。本件查無債務人其他可資列入清算財團財產,
是堪認債務人之清算財團之財產應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復本院業就債務人陳報財產清單之書面通知債權人,並請債權人就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迄今無債權人表示反對,此有送達證書8紙及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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